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企业集团,是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为核心,以资产和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多层次组成的股份联合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集团可先在本社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竞争性企业集团。

  第四条 企业集团应正确处理国家、地方、成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享有国家对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六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生产经营方式,发挥生产、经营、外贸、科技开发、资金融通、信息服务、企业管理等综合功能。

  第七条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二)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和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三)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四)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五)实行企业要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兼有政府管理职能;

  (六)坚持参加自愿和依章退出,实行互惠互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九条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当地或同行业中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

  (二)企业集团的主导产品,应是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者是重要的有发展前途的名优特新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并应逐步有一批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四)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五)企业集团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六)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组建企业集团和搞地区、部门封锁及行业垄断。

  第三章 形式与责权

  第十一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可以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其基本形式和责权关系如下:

  (一)核心企业。即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是一个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控股公司。它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紧密层。即由被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人财物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实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统一。

  (三)半紧密层。即由企业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在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下,按股份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和承担责任。

  (四)松散层。即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具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按照集团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具有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团的各个成员单位原有法人资格的,其法人地位不变。破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可以探索其他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形式。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组建与发展企业集团,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制定集团章程;确定经营范围、发展目标、经济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提出组织领导机构方案等。

  第十五条 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必须由集团核心企业商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单位名单以及核心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一并报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核心企业经登记注册后,即宣告企业集团成立。

  第十六条 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成立内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计划单列和自营进出口权等。

  第五章 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企业集团公司和主要成员单位派代表共同组成,选举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企业章程讨论决定企业集团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审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总经理的聘请、解除和奖惩等。

  •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