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 票
第二节 背 书
第三节 承 兑
第四节 保 证
第五节 付 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