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现就加快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本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现就加快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含职工持股会)、自然人,都可在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可以占注册资本金的30%。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发起人以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出资时,非经营性资产应予剥离。

  四、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处置办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执行。

  五、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所持股份,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托管。

  六、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增资扩股。但增资扩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所募集资金的用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售的股本金不得超过原有净资产。

  七、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改制前原企业的各种统筹关系依法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八、为了鼓励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中择优推荐上市,或以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进行重组后再推荐上市。

  九、凡老企业整体改制为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十、以国有企业为主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由企业承担的退(离)休人员医药费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费用,经批准,可按规定的标准,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十一、由本企业职工购买全部原国有企业净资产,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全额付款的,可按确定的购买价格优惠20%。改制前由企业负担的退(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费用,经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可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还可按改制前一年在册职工总数20%的比例核定富余人员,其安置费用依照我市安置下岗职工的标准,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扣除。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给予补偿。

  十二、改制企业按本意见第十、第十一条规定扣除的费用,在企业应付款中备付。改制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首先从该项应付款中支付,支付不足时再按有关规定列支。

  十三、由本企业职工购买全部国有企业产权的,原国有企业净资产经各项扣除后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转让”,但发起人要按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注入资本。

  十四、以国有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相应政策。财政部门对其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按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返还15%;返还部分专门用于国家股的增资配股;不进行增资配股时,要按规定向国家股持股单位交纳资金占用费。

  十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体改委负责受理设立申请并办理有关审批事宜。市工商局根据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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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