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批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 北京市海淀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海财企资[1998]第141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集团、区直属集体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大

北京市海淀区批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

北京市海淀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海财企资[1998]第141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集团、区直属集体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海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局和体改委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海淀区劳动局海淀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

 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中离退休人员指企业改制前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条本意见中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人员费用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不由养老保险费与大病统筹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对改制企业的离休人员费用采取“多种经费来源、集团统一管理”的办法,费用由企业变现资产、承包费、租金收入等负担(参照以下规定),但须交集团统一管理。对退休人员费用的处理可采用以下办法:

    1、集团或企业管理,以部分变现国有净资产的收益负担。在改制时,按退休人员人均不超过40000元的标准从企业划出部分国有净资产,由其他出资主体出资购买,变现资金交集团或企业管理,作为退休人员专项基金,专户存储,不参与企业经营。接收退休人员专项基金的集团或企业,负责支付退休人员费用,再以该专项基金的投资收益冲抵列支的退休人员费用。待所有退休人员费用事宜负担完毕后,该专项基金转为集团或企业资本公积。对分期付款的,”由企业负责按期收取补齐。后续支付的款项,按改制当期国库券年利率递增计算,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集团统一管理,以承包费负担。对承包经营的企业,退休人员交集团统一管理,费用由集团从企业上交的承包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集团以其他收入予以弥补。

    3、国有资产“租壳卖瓤”,以租金收负担。将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转交集团出租,同时退休人员也交集团统一管理,费用由租金收入负担,不足部分由集团于以弥补。

    4、企业按比例提取,集团统筹管理。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退休人员费用,上交集团统一管理。企业提取比例按集团前三年平均退休时用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测算确定,并报区财政局审批。此条仅适从于已经批准实施的企业。

    5、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在以上各办法操作过程中,财务处理做如下规定:

    1、“集团或企业管理,以部分变现国有净资产的收益负担”办法的财务处理:出资主体购买该项净资产时,核减企业国有净资产;同时,接收该专项基金的集团或企业,单独设置“退休人员专项基金”帐户予以反映。接收该专项 基金的集团或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费用在管理费用“退休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该专项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按期转入管理费用“退休人员费用”科目用于冲抵支付的退休人员费用。

    退休人员专项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由财政部门集中用于投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对投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由财政部门按同期国库券利率予以分期还本付息。

    2、“集团统一管理,以承包费负担”办法的财务处理:对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及退休人员费用开支,集团在其他应付款中设立“退休人员专项应付款”科目予以反映。由集团弥补的部分,按期从其他业务收入转入予以冲销。

    3、“国有资产‘租壳卖瓤”,以租金收入负担“办法的财务处理:在国有资产划分转交集团时,核减企业国有资产,同时增加集团的国有资产。对于集团支出的退休人员费用,准予税前列支,在管理费用中设置“退休人员费用”科目无以反映。

    4、“企业按比例提取,集团统筹管理”办法的财务处理:对企业按比例提取的退休人员费用,准予税前列支,在管理费用中设置“退休人员对用”科目予以反映。集团从企业收取的退休人员费用,在其他应付款中设置“退休人员专项基金”科目予以反映。集团返给企业的退休人员费用,在其他应付款中设置“退休人员专项应付款”科目予以反映。

    第五条在集团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意愿,选择或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法,但在同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只能选择或执行一种办法。

    第六条退休人员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费用的开支情况由区劳动局负责监督。

    第七条改制后退休的人员,费用由改制企业负担。

   第八条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处理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合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劳动局和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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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