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蔡善强故意为侵犯”MOTOROLA”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22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委托北京市商标事务所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新村28号楼的居民非法加工假冒"MOTOROLA"手提电话电池,侵犯其"MOTOROLA"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进行查处。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查明:大冲新村28号楼的屋主蔡善强于1997年1月2日将其房屋的第四层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出租给香港人张日开(当时逃 避在外,另案处理)存放假冒"MOTOROLA"电池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配件和包装物。调查当日,在该楼的第四层和第一层住宅(即蔡善强的住宅)现场查获 假冒"MTOROLA"电池成品175个及半成品1050个,"MOTOROLA"电池说明以及不干胶标贴50000张,其塑料标识50000个及电池成 品塑料包装盒25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625元,由深圳市工商局依法封存。深圳市工商局认为,"MOTOROLA"和其商标是美国摩托罗拉公司 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日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MOTOROLA"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 法》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房主蔡善强明知张日开在其出租的房屋内从事商标侵权活动,故意为其提供仓储、隐匿的便利条 件,构成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7年4月15日对蔡善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处以非法经营额45%的罚款,计43481元上交国库。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仓储、隐匿便利条件,而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象蔡 善强这样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大有人在,但真正受到法律处罚的却不多。这也正是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此类案件之所以得 不到有效的处理,是因为有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没有充分认识 到此类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危害性。脞这个意义上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的处理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足以引起其他地方工商局的重视, 从而加大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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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