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诉北京太阳电子科技公司等计算机软件侵

  「案情」

    原告: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下称现代所)。

    被告:北京太阳电子科技公司(下称太阳公司)。

    被告:胡迅,男,30岁,合肥工业大学微机所讲师。

    被告:安徽省党员电教中心(下称电教中心)。

    被告:王刚,男,27岁,停薪留职人员。

    1987 年12月,现代所正式立项开发MVC系列彩色图文创作系统。1988年12月该所推出1000型样机,由国家电子部作为选送1989年春季广交会主展台表 演项目。之后又推出1000AP改进型、1000PS基本型及2000型。1990年11月,现代所研制开发出MVC-3000型机,参加了1990年国 际AV展览会,与日本索尼公司的SMC-3000GP同台展示。1990年12月6日,MVC-3000软件经安徽省科委11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 定,结论为“MVC-3000系统整机属国内领先,功能已达到目前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主要研制人员为姜万勐、戴华、唐晓林、胡迅、王洵、陈继伟、管 淑清。其中胡迅为现代所软件工程师,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为系列软件编制、设计;胡迅在鉴定会上进行了现场操作表演。1991年8月,安徽省科委向现代所颁 发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1991年12月,现代所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其中主要完成人为姜万勐、戴华、唐晓林、胡迅、王洵,申报部门为 安徽省科委。1992年11月16日,MVC-3000软件经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确认,发给现代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920058,著作权人为现代所;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推定现代所自1990年11月20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 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1992年12月22日,胡迅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软件登记中心核准注册 的、登记号为920058、刊登于1992年12月1日《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上的MVC-3000彩色电视图文制作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提出异议,认为 其应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理由为:1.胡迅为合肥工业大学微机所讲师,1987年10月在现代所创办初期和现代所达成共同开发MVC-1000字幕机的协 议,现代所负责硬件设计,胡迅与另一同事设计软件,该协议到1989年12月31日为止;2.1990年3月,胡迅和另一同事以及一位在读研究生开始讨论 研制当时国际兼容的MVC-3000软件具体的总体方案;3.胡迅与现代所无任何雇佣关系,对MVC-3000软件也无任何书面协议,该软件是胡迅等共同 开发的软件,由现代所提供设备,该软件也不是现代所委托开发。1993年2月25日,软件登记中心经初步审查认为上述异议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并通知了 现代所,现代所也做出书面答复,但没有最后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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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