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奔驰”商标专用权案

2002年12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德国奔驰汽车公司的投诉,对辖区内少数汽车配件经销商非法销售假冒“奔驰”商标汽车配件的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了大量商标侵权假冒商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50余人,分成16组,共检查销售“奔驰”汽车

2002年12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德国奔驰汽车公司的投诉,对辖区内少数汽车配件经销商非法销售假冒“奔驰”商标汽车配件的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了大量商标侵权假冒商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50余人,分成16组,共检查销售“奔驰”汽车配件的商店120余家,查获假冒“奔驰”商标的刹车片、机油、滤请器等部件一大批,案值10万余元。查获涉嫌商标侵权、擅自使用“奔驰”商标作为企业门头字号的经销单位23家。对查获的假冒“奔驰”汽车配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没收;对15家涉嫌商标侵权的企业分别予以罚款和停业整顿等处罚;对8家擅自使用“奔驰”商标作为企业门头字号的经销单位,全部当场责令拆除。

  此次查处行动受到了德国奔驰公司的高度评价。该公司驻华代表指出,“青岛工商机关的打假行动,有力地表明了中国在努力实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们深表钦佩和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与商品或者服务专卖店、专修店有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一些地区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将其置于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情况,下发了《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认为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的侵权行为,应限期改正,否则,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根据一些地区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指出:“×××专卖店”、“×××专修店”、“×××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的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卖”、“×××专修”、“×××专营”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者营业招牌使用;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以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商标部分。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应当强调的是,该通知主要是针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适用于非专卖店的情形。但是,如果该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认,则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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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