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点评基层奇葩标语现象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17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基层标语种种奇葩现象剖析》专题。于国富律师就基层出现的种种奇葩标语背后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点评。

根据于国富律师的点评,不应当让广告公司成为此类奇葩广告的背锅侠。梳理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标语,可以看出有的内容属于公益广告,有的属于地方政府为推进某项工作而实施的宣传行为。如果属于前者,应该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如果内容属于后者,出现内容违法、价值导向缺失、文字使用不规范、品位不高等情况的,应按所在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管理。
总的来说,标语制作机构是按照发布机构的委托进行内容制作的,发布机构负有提供宣传内容、审查确认制作结果、核对验收发布媒体等责任。在内容制作、发布、验收的过程中,发布机构如果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会出现奇葩内容被公开发布的后果。所以,奇葩内容的公开使用,发布机构责无旁贷。当然,若有证据证明制作机构在制作过程中,歪曲发布机构提供的内容,或者自行制作不良内容、安装错误等,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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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9日  所属分类:最新动态  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