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香:专利申请侵权审判与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一种由杯盖、杯壳、杯胆、磁体组成的强力磁化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体是与被单相吻合的瓦形磁体,通过塑料骨架将磁体固定在杯胆中部,磁极设计采用半周为N极,半周为S极的结构。”
前面面一段话是通常情况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例子,它包括主题名,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专利侵权审判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第二步是把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第二步是以第一步为基础的,由此,足见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专利侵权审判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应当属于谁呢?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权应当属于法官。但是,法官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要认真倾听有关技术专家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既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能使法官对权利要求的揭示更加客观、科学和公正。
如何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呢?笔者通过长期的学习,认为可以参照在1967年美国直升飞机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所提出的论断,即专利的权利要求给专利发明下了一个准确的、正式的定义。专利申请人通过权利要求准确、清晰地描述专利发明,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必须从权利要求的文字着手。法院不能够擅自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给专利权人不同于他原来所描述的东西。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都只能够对权利要求做出解释,而不能够改写权利要求。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首先,对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和措词的解释和说明书里的定义保持一致,而且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同一个文字和措词的解释也要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不能够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某一文字或者措词做出下一解释,获得专利以后,又对这个文字或措词做出广义的解释来对抗被控侵权人。因此,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必须要参考专利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往来文件,尤其是对申请人在这些文件里所认可、承诺或者放弃的内容。其次,不能用专利权人另一项相关专利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多数情况下,只依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再次,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是看独立权利要求中由技术特征组成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一般可以略去不考虑,但是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用说明书等加以解释时,往往需要将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也当作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解释的工具。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有矛盾时,以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为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清楚时,则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为准。此外,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模糊不清的具体概念、措词是,首先应当用专利说明书对它进行解释,其次可以考虑同行业普遍常识或同行业人员是如何理解它的,最后才能考虑词典、字典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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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