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通[2004]335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通[2004]335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29日至7月6日,李长江局长率质检代表团对意大利进行了工作访问。李长江局长在访意期间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副部长乌索尔先生,农林部部长阿雷曼诺先生三方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外文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

      按照WTO/TRIPS协议和中意双方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本着互信、互利和长期合作的精神;

      鉴于双方各自经济中特殊地理区域的传统文化背景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希望能够通过保留和长久发扬传统文化,使特殊地理区域中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得到巩固和加强,并使之为国际市场所认可;

      本备忘录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欧共体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权责;一旦欧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同一内容签署协议并生效,本备忘录将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经过友好协商,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本备忘录所指地理标志是符合WTO/TRIPS协议中22.1条有关定义的地理标志。

      第二条 双方应公开各自的地理标志产品,及时交换并探讨注册产品清单,供相互查询。

      第三条 双方再次承诺将充分履行其在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义务。

      第四条 双方同意成立一个地理标志专家工作组,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技术研究和意见交流,对双方在各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 双方建立地理标志定期会晤交流制度和双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保护程序的相互交流制度,跟踪、关注并研讨WTO框架新一轮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议题,加强交流与沟通。

      第六条 意方同意对中方在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为中方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考察,开展专题研究和技术咨询活动,协助中方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等研究,旨在建立一整套规则和商务计划,利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顺利进入意大利市场。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未提出疑义,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两年。如一方希望修改或终止本备忘录,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本备忘录于2004年7月1日在罗马签署,分别制成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产活动部

      李长江(签字)               (签字)

      意大利共和国

      农业和林业政策部

      (签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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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