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知识产权的分类 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 (一)产业财产权 包括专利权(patent 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 model right,我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意匠权(design right,我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一、韩国知识产权的分类
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
(一)产业财产权
包括专利权(patent 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 model right,我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意匠权(design right,我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 mark 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著作权
(三)新知识产权
新知识产权为行业内通俗称呼,非法律用语。指随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虽然不包括在原来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范围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创造物。按其类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科技发达带来的保护对象的扩大,一类为商标、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如互联网域名和地理标识)的扩大。具体包括:
1、尖端产业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命工学发明
2、产业著作权:计算机系统及软件
3、信息产权:营业秘密、基础数据、new media等
4、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植物新品种、人工智能、特许加盟(franchise)、动漫形象物、彩色商标、立体.声音.气味商标、商业模特等。
二、韩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
韩国专利厅分别依据《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意匠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案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保护半导体布图设计权)、《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
《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同时又是防止假冒商品流通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假冒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专利法》
为保护和鼓励发明、促进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韩国于1961年依据宪法制定了《专利法》(韩国称《特许法》),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2002年12月最新修订的。《专利法》是韩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出商标产业财产权和大部分新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法。
1、保护范围和期限:韩国《专利法》规定,发明者的专利权受到保护。该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利用自然法则创造出的高度的技术构思。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物体、物质、方法、装置和用途(《实用新案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物体),具体为:
1) 可运用在产业生产上,且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国内还未公布或付诸实践的、或国内外发行刊物上没有记载的发明;
2)即使符合1)的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该发明仍不能取得专利:
A、在该发明涉及的技术领域,具有普通知识的人也能够轻易做出的发明;
B、在申请人就其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前,他人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案登记申请书所记载的发明等与之相同时,不能取得专利;
3)《专利法》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是:
A、虽符合有关取得专利的条件,但如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可能性时,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B、《专利法》规定有资格取得专利的人员是发明者或其继承人,但专利厅职员或专利法庭职员在职期间不能享有专利权(不包括继承或赠与的情况);如同一发明的发明者在2人以上时,可共同拥有专利权。
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并可视情况最多延长5年。
2、主要原则及制度:
1)申请在先原则:韩国专利实行完全的审查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即同样发明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者。
韩国专利平均审查周期22.6个月,相对偏长,高于美国(13.6个月)和日本(21个月),略低于欧盟(29个月)。为减少审查周期长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维持审查的客观性和完全性,又制定了申请公开制度、审查请求制度、注册公告制度及异议申请制度。
2)优先审查制度:与美、欧、日本相同,韩国也实行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即原则上按照审查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专利审查,但对满足专利厅规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优先审查的制度。韩国专利厅公布的符合优先审查对象专利共10余种,包括:第三者实施申请(即申请专利公开后,第三者正在使用的专利)、防御产业(指军事领域)领域申请、环保专利申请、直接促进出口的专利申请、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业务相关申请、风险投资企业申请、国家开发新技术有关申请、国家质量认证领域的专利申请、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等。
3)条约优先权申请制度:如所申请专利技术、战略、经营价值较高,在韩国申请后1年内可利用条约的优先权制度到海外申请,或根据PCT条约进行PCT申请,以此避免国内申请专利因公开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审查请求制度:为减轻审查业务量,专利厅实行只审查申请人要求审查专利的制度。如专利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5年内未提出审查申请,则其专利申请作废。只提出专利申请而不提出审查申请的代表做法为“防御申请”, 即为防止他人取得专利权而提出专利申请。
5)申请公开制度:提出专利申请1年半以后,专利厅以官报形式对外公开其技术内容的制度。该制度是为防止因专利审查的迟延导致专利技术迟迟不能对外公开。这一制度实行前,专利技术需要等到专利审查终结才对外公开。
与此相关制度还有“早期公开制度”,即专利申请的同时即公开技术内容的制度。公开的专利技术如被第三者盗用,专利申请人可书面警告盗用者,并可在专利正式注册后请求补偿其专利自他人盗用之日起至专利注册前所受损失。这一权力称为“假保护权利”。
6)专利注册公告制度:经专利厅审查后注册专利有专利厅对外公告的制度。
7)拒绝决定不服审判:所申请专利被专利厅拒绝者,可向专利审判院陈述本人立场并要求取消拒绝决定的审判程序。
8)异议申请制度:指普通人认为专利厅授予的专利有误时,可要求取消专利的制度。
9)无效审判制度:审查官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专利权存在无效事由为由要求取消专利权